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
关于朝天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(广朝府通字〔2025〕1号)
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,减少环境污染,保障城区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将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
(一)大中坝片区、明月大道二段、飞霞路、五丁街、中山街、清风大道二段、康泰街、陵江西路;
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(三)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;
(四)党政机关、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、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;
(五)医疗机构、敬老院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;
(六)加油站、天然气站、自来水厂、输油管线等水电气油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(七)商场、广场、公园、集贸市场、影剧院、车站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(八)居民住宅小区;
(九)旅游风景区、自然保护区、山林、苗圃等重点防火区;
(十)重污染天气Ⅲ级(黄色)及以上预警期间,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
(十一)其它严禁烟火的场所。
二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
(一)朝天城区明月大道三段、金牛路(三官桥至南出口路段)、青云路(朝天人才公寓至朝天拘留所)为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。
(二)上述限制燃放区域,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七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,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。
三、其他规定
(一)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(C、D类)的烟花爆竹。燃放烟花爆竹,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,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。遇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,燃放烟花爆竹须报经区公安分局批准后,在指定的时间、地点燃放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。
(二)禁放区内的居民委员会、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,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,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的禁放宣传教育活动,营造全民支持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。
(三)各乡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,严格按照《四川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》执行。
(四)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应当积极进行电话举报。举报电话:区公安分局(110)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(0839-8624789)、朝天生态环境局(0839-8623563)、区应急管理局(0839-8623005)。
四、违反本《通告》的处罚
对违反本《通告》的单位和个人,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三年。原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朝天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(广朝府通字〔2022〕1号)同时废止。
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
2025年1月8日